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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3:34
, 来自:江苏省0==
公司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
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
公司垫付医疗费后,保险赔款该归谁?
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东(化名)是一名货运工人。2019年春,张东到快运公司上班,不料一个月后在搬货时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快运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张东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2023年6月,张东拄着拐杖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赔偿张东因工受伤的损失。但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后,扯出另外一笔钱——原来,公司之前为入职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张东意外伤残保险金9万元、附加医疗险3万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万元医疗费**)、住院津贴3300元,合计12.33万元。
公司认为,“医疗费是我们出的,保险报回来的钱自然该归我们!”公司主张用意外险赔偿金抵扣工伤赔偿,要求张东“返还”12.33万元。
张东辩称,“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障,凭啥扣我的钱?”其认为意外保险属于保障福利,应与工伤赔偿双重获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公司为张东垫付医疗费后
能否用意外险理赔金
直接抵扣工伤赔偿或垫付的医疗费?
保险理赔金是否都该归公司所有?
法院:工伤保险义务不可替代 商业医疗理赔金无实际支出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工伤后能依法获得基本生活与医疗救助的法定责任,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快运公司为张东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虽承载着用人单位为员工添福利的善意,但这一福利待遇绝不能成为规避法定工伤保险义务的“替代品”,更无法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法官认为,工伤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伤痛,更可能是家庭生计的重压。人的生命健康无法用单一赔偿标准来计价,工伤保险作为法定保障,其定额补偿可能难以完全覆盖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商业保险的额外保障。这种“双重保障”,是对“损失填平”原则的灵活践行,可以让劳动者通过商业保险弥补法定补偿的不足。
对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是“保命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周全保障。同时也要明确商业保险的额外赔付中,哪些是弥补自身损失的应得之物,哪些因未实际支出而需返还,避免因误解陷入权益纠纷。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彰显人文关怀的善举,但切勿因此忽视法定责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既是对职工的负责,也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安全阀”。若垫付了医疗费,对于劳动者获得的对应商业医疗理赔金,可依法主张返还,既不纵容不当得利,也不让自身合法支出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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