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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房主将住宅变“网约房”,邻居有权说不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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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9:45 , 来自:江苏省0==

“五一”假期近在眼前


大家的出行计划都安排好了吗?

近年来,“假日经济”持续升温

消费者出游需求旺盛

不少热门目的地往往“一房难求”

那若趁此机会

将家中闲置的住宅改为“网约房”

短租给有需求的人,可行吗?

自家住宅变“网约房”
邻居不堪其扰起诉叫停















小周与小张是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二人是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2023年,小张把其房屋改成“网约房”经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宣传,标明价格并接受预订。因小张无证开设民宿、扰民等问题,小周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停止将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恢复其住宅用途。

小张辩称,该房屋是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出租的特征,且“网约房”不同于经营性用房,只有属于旅馆业客房的“网约房”才属于经营性用房。

本案争议焦点为

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

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是否应该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网约房”与普通出租房的核心区别在于: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长期居住,人员稳定、影响范围小;而“网约房”面向不特定公众,按日计费并提供清洁、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务,属于经营性住宿活动,实质改变房屋用途,构成“住改商”。根据法律规定,“住改商”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普通房屋租赁则无此强制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张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并接受不特定人员预订,按日出租、结算费用;同时,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并在房屋内配备酒水饮料等有偿使用物品,提供清洁等住宿服务。上述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其经营模式虽然与一般旅馆业存在一定差异,但仍是利用房屋为入住客人提供有偿的住宿服务。其行为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其住宅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网约房”业态的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经营者  


想要合法经营“网约房”,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 需先确认房屋权属清晰、用途合规且符合小区管理规约;

  • 取得本栋楼其他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书面同意;

  • 按当地“网约房”管理规定向公安等部门备案,配齐消防、身份识别等设备,满足消防及治安要求;

  • 规范经营,避免扰民和损害公共利益。

@业主  


如果身边有人违法经营“网约房”,影响了自身正常生活,作为邻居可通过4条途径维权:

  • 一是联合向业委会、物业公司提交书面异议,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

  • 二是固定人员频繁出入、深夜噪音等证据;

  • 三是向街道、住建、公安等部门投诉;

  •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经营,维护自身及其他业主权益。

特别提醒

“五一”出游有住宿需求的朋友

请优先选择有经营资质、

口碑良好的酒店和民宿

通过正规网络平台预订

入住前一定要留意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具体位置

并掌握必要的火灾逃生自救技能

做到有备无患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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