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马卓律师分析,该村规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但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村民实行罚款。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程序合法且实质内容不违法。
关于村委会执法权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实施机关及范围包括:(1)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组织实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前述三类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村委会不具有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