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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苏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 19 条不合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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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吐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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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民法典法没有明确条款,地方这些指导规则不可任意添加限制性条例,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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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z7331039
级别: 昆山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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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回 吐糟 的帖子
吐糟:民法典法没有明确条款,地方这些指导规则不可任意添加限制性条例,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问题 (2025-05-09 17:04)

如果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问题,我们还需要讨论么?不就全国统一了?最基本的原则问题,一个地级市会不知道?另外苏州的规定,没有限制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参与,只是一个入选的考量点。择优录取而已。并且你发的截图,人家针对的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但是很多业主扔投票给他。如果你不交物业费,小区业主有很多人支持你,联名推荐你,你一样可以入选。如果你只是一个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同样的条件,地方政府肯定优先交物业费履行义务的业主,这点完全没有问题。
楼中楼
  • 2025-05-09 18:06 昆山小斧子: 上级的规定条例有明确量化的,下级不得加码限制。一个全国的法律,只是一个框架。写了小区业主可以。那在逃犯也能入选?也没有写不可以,这种宏观说法,地方不能量化?兄弟别争了,一个人人都知道的交物业费是基本原则都不履行的人,还大言不惭说最基本原则,跟他有什么好说的。他如果真的热心小区公益事业,为小区好,小区业主也会推荐他,地方也不会卡的。他就是一个不交物业费,但是又想进业委会来捞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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