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九条:原条文仅笼统规定“禁止夜间施工”,但未明确具体时段,实践中易引发争议。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夜间时段通常为22:00至次日6:00,但部分城市(如北京)已将夜间时段延长至24:00。需结合地方实际统一标准,并强化处罚措施。
【修改建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险救灾、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取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明,并提前24小时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