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在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中补充以下内容:
禁止在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广场、公园、绿道、河边步道等)使用扩音器材从事歌唱、喊话等活动,特别是在靠近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明确禁止使用扩音设备从事歌唱活动,或划定限定区域和音量上限,并配套设置噪声监测与执法机制。
二、建议在第五百四十四条“噪声污染定义”中明确增加一类污染行为:
“包括使用扩音设备在公共开放空间进行非必要播放、歌唱、宣讲等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
三、建议在第五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鼓励城市设立“安静权保护区”或“公共安宁区”,对特定公共空间(如江边步道、城市绿道、休闲公园)设置高噪声行为的禁止性管理条例。
四、建议在第五百九十条最后增加内容:
任何人不得以“娱乐权”为由,通过使用扩音设备剥夺他人对公共环境的正常使用权;任何以个人自由为名制造环境强迫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对公共安宁权的侵害。
五、建议增设条款:
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密度与环境特征,定期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热点区域开展监测,公示治理成果,并将露天扩音扰民行为纳入城市信用惩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