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为“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法官表示,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益**两层关系,既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权行使此类监护行为,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妥善管理和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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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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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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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有效,未成年人获取利益的结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行为完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监护人一般不得对赠与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完成过户登记后已具备对外公示效力,无法定原因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法官提醒,我们还应警惕未成年人成为父母逃债的工具。当存在监护人的债务未清偿而将自身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情形,需要根据未成年子**益和债权人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由而认定赠与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