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做法就是(成立条件):
出售交付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户达到百分之五十,
也就是大白话说上面双过半了,
就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了!
然后的规定你懂的:
满足上述条件后,
建设单位应当(记住不是应该),
在一年内向街道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也就是成立业委会)的书面申请,
或者你们业主公开联名向街道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现实是期待建设单位申请几乎不可能的事,
所以还是回到业主联合申请这条道路来。
街道的责任:
应当(记住不是应该)在收到申请后核实情况,
需在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上是昆山市住建局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
明文裁定的.
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楼主你们可以依据这些条例,
依法依规推进小区业委会的成立。
不懂之处,
多点耐心,
虚心向有关职能部门求教与指导,
没必要针尖对锋芒,
搞得大家两个水火不容的阵营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