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秘书:联想到之前有酒后掉河里淹死的,起诉市政河边没设栏杆。这种biyang就是活不起了
(2025-11-24 16:30) 
市政河道无栏杆致人伤亡,并非必然会获得赔偿,核心取决于河道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河道是否属于需特殊保障的区域等,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场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以下分两种常见情形详细说明:
通常无需赔偿的情形
市政河道的核心功能是行洪、输水等,并非供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管理者对所有市政河道都设置栏杆。若管理者已尽到基础管理义务,比如在河道周边设置了清晰的 “水深危险”“禁止靠近” 等警示标志,且伤亡是因受害者自身原因导致,如无视警示擅自下河嬉水、翻越防护绿化带进入河道等,法院一般会认定管理者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像杭州萧山一起案例中,少年越过河道警示牌和绿化带进入河道溺亡,法院就以街道办已尽警示义务、河道非公共场所为由,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请求。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的情形
若存在管理者明显失职的情况,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管理者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比如河道紧邻居民区、学校、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属于人流量大的特殊地段,本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施却未设置,且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又或者原有栏杆损坏、缺失后,管理者长期未维修更换,形成明显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他人伤亡。这种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如水利局、相关街道办等)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特殊情况,若河道周边路段属于公路范畴,需参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判断是否需装护栏。若该路段符合必须安装护栏的条件(如临崖临河且落差、水深达到规范标准)却未安装,管理者未履行道路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车辆坠河等人身伤亡,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