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危险认知能力相对不足,在校期间容易发生意外,校园安全尚需校方、家长和学生三方共同努力。学校对学生负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在加强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之余,还需排查校园设施隐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避免类似安全问题发生。
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密切了解孩子动态,保持良好沟通,并主动配合学校工作。学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与同学友善相处,远离危险行为,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唯有三方各尽其责、协同联动,方能构建坚实的校园安全共同体,有效预防风险,护航学生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