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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没碰到≠无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要警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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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1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春运大潮仍在持续

当下,正值复工+返程双节点

交通安全风险呈叠加态势

自驾通勤、春运返程的朋友

除了注意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还需警惕“看不见的危险”

“我根本没碰到他的车,怎么还要负责任?”


日常生活中,不少驾驶人认为“开车上路,只要没碰到就不需要赔偿”。殊不知,这类“无接触交通事故”,驾驶人不仅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还容易因认知误区导致处理延误,甚至引发更大的责任

01

随意停车变道致后车追尾

违法车辆负全责



近日,江西发生一起事故。一辆白色小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宁都枢纽路段时,从快车道突然减速压着实线向慢车道变道,随后车子在慢车道上直接停下。原本在后方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小车紧急向左打方向减速避让,没想到被后车追尾,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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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白色小车虽未与后方两车发生直接接触,但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因此,由白色小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02

违规使用远光灯
致骑行者发生碰撞事故



2024年3月5日,河北张某酒后骑行自行车时,与对向王某驾驶的京牌小轿车会车。当时京牌小轿车违规使用了远光灯,骑行人张某虽然未与小轿车发生接触,但他在躲避小车的过程中撞到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行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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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酒后骑行的张某自身需承担50%的责任;小车驾驶人王某因违规使用远光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之规定,承担40%赔偿责任;无号牌三轮汽车车主李某车辆属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且停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1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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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只要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以是否发生碰撞为判定依据

哪些场景易引发“无接触事故”?


交警提醒


容易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场景

通常有以下几种↓

  • 违规变道、加塞,导致后车急刹或避让撞护栏、翻车;

  • 转弯、起步未让行,迫使直行车急刹摔倒;

  • 违停占道,致使非机动车绕行时与对向车碰撞;

  • 违规使用灯光,比如远光灯致视线受阻撞物,鸣笛惊吓骑行人摔倒等。

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

若一方因“未发生碰撞”

便认为自身无责任

进而擅自驶离现场的

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作为当事人,应保留证据积极处理


具体处理步骤:



立即停车

尽可能保护现场原状,固定现场证据。


同步报警与报保险

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清晰说明“无接触事故,因避让、干扰导致损害”,并配合交警勘查、笔录;

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拨打120急救;

联系保险公司,强调“无接触事故”,避免被误判为单方事故,按要求提交材料。


配合调查、理性协商、如实陈述经过

不隐瞒自身违法行为,避免责任加重,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在3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协商时留存书面记录,拒绝无依据的“私了”要求。


依法维权,完善证据链

留存事故认定书、医疗、车辆维修**、误工证明等,作为索赔依据。协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按过错与因果关系划分责任、确定赔偿。

近期多阴雨天气

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时刻注意观察交通动态

文明礼让,安全出行~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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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南巷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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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1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正常行驶突然停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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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1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高速上你停一个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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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1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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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在线理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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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8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无接触交通事故,核心是责任划分,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想完全撇清关系不容易吧?未减速观察就可以成为过错理由,“被吓到”就可能使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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