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关于案涉账号的归属,在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是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人身属性较弱,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其二,小黄在离职后利用其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实现对案涉账号的控制,未经软件公司允许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或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小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其三,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应当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无明确的标准,但是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减少了二十几万,粉丝量的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而且小黄占用账号期间导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进行经营活动,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影响,法院结合以上因素酌定相应间接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并由小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