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谁是真正的投保人”这一首要争议,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由田某本人操作投保,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其个人配送报酬,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某及其法定受益人享有,即便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保险经纪公司代投,田某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明确,保险公司仅向保险经纪公司作出条款提示,并未直接向实际投保人田某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造成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不能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法定义务。
众包骑手“随时上线、随时下线”的工作特点,让“出租屋猝死能否认定为保险责任”成为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猝死赔付范围作出限缩,实质上加重了骑手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定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田某的法定受益人支付60万元猝死保险金。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可一旦出现“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最终只会让劳动者的保险权益“空心化”。
法官认为,既然是为“众包骑手”这一特殊群体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障对象就应该是骑手本人的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不能随意限缩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合同不是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