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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新”课堂⑬丨骑手日扣3元保费,猝死后理赔被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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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9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外卖骑手工作具有

时间碎片化、地点不固定等特征

遭遇意外事故后

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屡见不鲜

“看得见、赔不了”的困境何解?

一起来看两起典型案例↓

01

骑手每日交3元保费
猝死后理赔被拒?



田某是一名众包骑手,每天开工前通过平台APP投保意外险,3元保费由系统自动从报酬中扣收。保障项目中,猝死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猝死保险金条款载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3月20日,田某早上9时左右接单,通话记录显示其活动至当日14时左右。3月22日,田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去世。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后,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为: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而非骑手本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方的保险经纪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针对“谁是真正的投保人”这一首要争议,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由田某本人操作投保,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其个人配送报酬,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某及其法定受益人享有,即便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保险经纪公司代投,田某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明确,保险公司仅向保险经纪公司作出条款提示,并未直接向实际投保人田某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造成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不能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法定义务。

众包骑手“随时上线、随时下线”的工作特点,让“出租屋猝死能否认定为保险责任”成为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猝死赔付范围作出限缩,实质上加重了骑手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定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田某的法定受益人支付60万元猝死保险金。

法官说法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可一旦出现“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最终只会让劳动者的保险权益“空心化”。

法官认为,既然是为“众包骑手”这一特殊群体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障对象就应该是骑手本人的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不能随意限缩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合同不是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

02

骑手下班绕路探望孩子
回家遇车祸致残遭拒赔

小王是某公司的兼职外卖骑手。2023年7月9日23时5分,在完成最后一笔订单的配送后,其前往前妻住处探望7岁的儿子,停留30分钟后返回住所。次日零时48分,小王在返回自家途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级伤残,此时距离订单完成已过去1小时43分。

就职前,某公司为小王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新职伤险”),约定保障时间为上下班前后2小时以及订单结束后90分钟,直接往返工作地与住所途中发生意外属保险责任范畴;同时在乙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小王家属申请理赔,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作结束后,其不担责;甲保险公司以事故超出90分钟保障时限、绕行探望子女不属于“直接返家途中”为由,不予赔偿;乙保险公司以某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工作结束后,不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不予赔偿。因协商无果后,小王将三家公司诉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王作为兼职骑手,上下班时间可自行调节,而甲保险公司的新职伤险条款未区分全职与兼职骑手,因此下班时间应以完成最后一单为准。事故发生在订单结束后1小时43分,尚在下班后2小时保障期限内。小王探望未成年子女系日常生活合理需求,停留时间、路线均无不当,并非无意义绕道,案涉事故属于新职伤险责任范畴。小王在工作结束后的私人时间发生单方事故,某公司无过错,无需担责,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5万元,驳回小王对某公司、乙保险公司的诉请。一审判决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的设立,核心在于填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风险缺口。从其保障逻辑上看,理应覆盖工作、通勤与生活衔接的全流程风险,全方位守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外卖骑手完成订单后,整理装备、处理日常琐事、选择安全路线返家等行为,均属工作结束后的合理过渡环节。若仅因“绕路”“短暂停留”便排除保险保障,会造成保险覆盖断层,违背保险“分散职业风险、填补相关损失”的设计初衷。

保险公司在设计新业态专属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量骑手等从业者的工作特性,优化条款表述,明确“合理绕行”“必要生活停留”等认定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理赔纠纷,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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