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两条规则在剧中具有强烈的现实警示意义:即便警方凭借直觉、巧合锁定真凶,即便线索指向高度可疑,只要取证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证据来源不合法、收集方式不规范,相关证据就可能在审判中被排除,最终无法定罪。剧中所有看似巧合的突破,最终都必须回归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才能真正实现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