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新区A7地块规划变更异议逐条对应完整法律依据 (全文贯穿)
一、民事(向开发商主张退房退款)通用法条
1.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未通知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合同、退房核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全额退房款、利息、商铺贬值损失)。
二、行政(复议昆山高新区规建局撤销规划变更许可)通用法条
1. 《城乡规划法》第7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2. 《城乡规划法》第50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修改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补偿;违法修改许可可撤销并赔偿 。
3. 《行政许可法》第47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 《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违规规划许可核心)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滥用职权作出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许可;许可撤销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5.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
变更规划许可直接减损本人商铺财产权益,本人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具备起诉、复议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