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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全国残疾预防日丨预防残疾,这些法律权益请收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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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8-26 , 来自:江苏省0==


2026年8月25日

第十个全国残疾预防日

今年的宣传主题为

实施残疾预防行动
共建共享健康中国


很多人认为

“残疾”似乎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

事实上,残疾风险可能伴随人的一生

从出生缺陷、儿童发育

到成年期疾病与意外伤害

再到老年慢性疾病和功能衰退

都可能对人的身体功能

和生活能力造成影响

今天,咱们一起了解

与残疾预防相关的法律要点

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筑牢防线

出生缺陷预防
守护“人生第一关”



胎儿期的健康是终身健康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从医疗服务、家庭责任等层面构建了出生缺陷预防体系:

多措并举促优生: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如唐氏综合征筛查)、产前诊断等,对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胎儿,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从源头减少先天残疾儿出生。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法律明确禁止任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避免因性别偏好导致的健康风险,保障胎儿平等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工伤与意外预防
职场与生活中的“安全屏障”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意外摔倒等是后天残疾的重要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减少伤病致残风险:

用人单位的“安全责任”: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并督促其佩戴、使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若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职工工伤致残,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警示标识(如地面湿滑提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若因地面湿滑、设施损坏导致他人摔倒致残,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疾病防控
避免“小病拖成残”



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若未及时治疗,可能导致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了政府与个人的责任:

政府的“防控职责”:国家免费提供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等疫苗接种,建立传染病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对麻风病、精神障碍等可能导致残疾的疾病患者,提供免费医疗救助。

个人的“健康义务”:公民应配合国家免疫规划(如儿童接种疫苗),及时就医治疗疾病;若因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导致他人感染并致残,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政策速递

今年7月,《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将残疾预防置于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首位,部署制定新一期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明确早孕关爱、脑卒中综合防控、老年认知障碍干预等一系列专项工程,把源头防控深度融入健康中国建设目标。

残疾预防

是一项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健康行动

让我们主动学习预防知识

自觉践行健康防护举措

共筑健康屏障,共享美好生活!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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