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周岁的小鹏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9周岁的小宇为同校四年级学生。2025年4月3日下午第二节课预备铃响后,教学楼外学生陆续返回教室,行走中的小鹏故意用身体顶撞同班一名男生,随后为躲避该同学突然向左后方闪躲,恰逢小宇低头快步跑过此处,小鹏小宇二人相撞,小鹏摔倒受伤。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小鹏送医救治并通知其家长。同年5月,小鹏将小宇及其父母、某小学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小宇已满9周岁,作为四年级学生,理应知晓校园内慢行礼让的基本行为规范,也应具备跑动过程中观察周边环境、规避风险的认知与能力。监控录像显示,小宇低头快跑返回教学楼,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动态,遇前方小鹏突然变向时未能及时避让,最终引发碰撞,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小鹏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事发时小鹏年满7周岁,对校内日常行为规则已有相应认知并应自觉遵守。事发处于课前预备时段,其在返回教室必经的公共通道主动与同学打闹,躲闪过程中与正常回班的小宇相撞,自身对碰撞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方责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经查,该小学事前已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校园安全教育;本次事故属突发、偶发事件,难以通过日常常规巡视完全预见和避免,不能仅以损害发生在校园内即推定学校有责;事发后学校及时送医、履行告知义务,已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小宇的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小鹏自行承担7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