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中国一贯主张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妇**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在原有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明晰了三者之间相辅相成、逐层递进的关系,也扩展和深化了妇**益保障法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目标。同时也补充了国务院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要“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以及妇联组织“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的职责,为促进妇**益保障法立法目的的全面实现提供了保障。中国1980年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在所有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妇女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与进步。可见妇**益保障法与《消歧公约》的精神一致,将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作为其自身权利的一个目标,并将它与行使和享有人权联系起来,意在为妇女生活的结构性变革提供法律基础。在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益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也必然成为妇*人*实现的核心内容。
02 打破以男性为标准的形式平等
新修订的妇**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的理念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比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体现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关注到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女性的需求,打破了以隐含的男性标准来建造公共设施的形式平等。这一规定也与联合国男女厕位要达到1∶3的倡导相吻合,通过承认差异实现真正的平等,所体现出的实质平等的性别平等理念与国际接轨。
03 明确歧视妇女的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这一立法空白多次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被指出,成为敦促我国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重点。新修订的妇**益保障法参考《消歧公约》明确了“歧视妇女”内涵,即“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不仅有助于法律的适用,而且有利于表明我国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的国家立场和决心,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04 加强对多重弱势身份的妇女的保护,防止交叉歧视
新修订的妇**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的*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并新增了残疾人联合会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益的工作保障的要求。这些新规定落实了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国家对更脆弱的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也与《消歧公约》呼吁缔约国着力采取各种措施,谋求消除少数群体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所遭受的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的倡导相一致。
05 强化保障妇*人*的国家责任
国家是保障妇*人*的主要义务主体,妇**益保障法新增“坚持中国***对妇**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益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和国家在保障妇**益方面的积极义务,并为保障妇**益提供物质支持,以确保男女平等不仅是法律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同时,保障妇*人*的国家责任也体现在妇**益的各个领域,比如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一章,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的规定,并且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为履行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妇*人*的义务,新修订的妇**益保障法也不断完善保障妇*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