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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双十一”刚开始
消费者的满减攻略都还没整明白
网络直播界就掀起了一场风波
平台、品牌、直播间纷纷“闹”上热搜
底价协议曝光?李佳琦直播间又“摊上事了”
据媒体报道,10月24日,一位京东采销人员在朋友圈公开喊话头部主播李佳琦“二选一”,其表示京东收到品牌商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违反了他们与李佳琦签署的“底价协议”,并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
图源:京东采销人员朋友圈
对此,李佳琦所属公司美ONE方面回应称,直播间从未要求品牌进行任何“二选一”,也不存在“底价协议”。海氏官微也发声明否认“底价协议”的存在,并将矛头指向京东,称对方未经协商就违约擅自修改价格。
然而就在当天傍晚,一份“美ONE直播推广服务合同”被曝光,合同中提到,美ONE要求品牌方在指定范围内给予最大的促销力度,最优惠价格的范围为淘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店铺、主播直播等淘系内容渠道)、其他电商平台和线下渠道。如若违约,每发生一次,品牌商需要向消费者退还五倍差价,并向美ONE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由于退还差价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图源:@新浪科技
自此,一场电商圈的罗生门
与“双十一”一同拉开帷幕
在这起事件中,有网友质疑
风暴焦点中的底价协议是否存在?
类似的协议是否构成垄断?
“直播间的最低价”是否真的全网最低?
多位电商从业者透露,“底价协议”普遍存在,只是有的说法不一样,有的规则不一样。
某咖啡品牌创始人表示,其公司在两年前在合作时,就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做到最低价,限制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最长不超过30天。该创始人坦言,当时即便真的违反底价协议,头部主播方面也只要求解释,没有要求高额补偿,如果发现是恶意行为,则会影响后续合作。
另一位直播运营人士则表示,“这种价格协议已成为头部主播的常规操作,几乎是主播和品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他透露,在头部主播面前,品牌方几乎没有话语权,“现在商家为了保证主播的最低价,经常给头部主播提供某些产品的独家销售权,那么在其他主播没有销售权的情况下,自然也不存在最低价的说法。”
李佳琦究竟是否涉嫌垄断和“二选一”?
多位法律人士、业内专家一致认为,目前尚不能给出明确结论。
“李佳琦可能只是商品的推销者,而不是销售者,不属于大型的网络平台,所以说可能还达不到反垄断的层次。”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认为,要求最低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比如《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就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学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主要看两点:是否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李佳琦是否构成垄断,还是具体要看执法部门取得的证据和调查的结果,根据具体问题来分析,目前不太好下定论。”
对于目前流传的这份底价协议,蒋学勇表示,目前仍难以具体认定是否成立垄断。但是,这个协议的存在及其他实质行为,如果结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存在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构成垄断的可能的。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表示,当事各方各执一词,如果确实存在“底价协议”,那么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但不构成“二选一”行为。
翟巍指出,从反垄断法视角分析,“二选一”是特指“限定交易”形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企业构成“二选一”行为的前提是它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尽管李佳琦属于头部主播之一,但在网络直播带货市场,头部主播之间竞争异常激烈,李佳琦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小,因而美ONE在这一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构成“二选一”行为。
不过,“底价协议”涉嫌构成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符合豁免标准,那么这一行为不予禁止。否则,就可能由于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处罚。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冒乙静律师指出,若商家与大主播的合同中约定,商家给到大主播的售价是全网最低价,但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不是全网最低价格,则提供宣传物料的商家和作为销售方的大主播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END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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