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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食品安全 | 油条加入过量明矾?食品添加剂不能太“随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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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1-09 , 来自:江苏省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攸关性命

然而

总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他人健康

还触犯了法律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一则

因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被判刑

的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20日,张某同其丈夫在焦作市中站区某菜市场生产、销售油条,为了增加卖相,张某明知添加明矾过量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仍在制作油条时过量添加明矾。经抽样检验,张某及其丈夫制作、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95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残留量应≤100mg/kg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超标准添加食用明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最重要的是安全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小编提醒各位食品生产经营者

一定要引以为戒

帮助群众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

让广大食客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对有问题的食物进行拍照或者录视频留证等,进而与店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12315投诉;如果还不能解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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