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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家属称不接受判决结果!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宣判:被告获刑1年,缓刑2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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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5-22 , 来自:江苏省0==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秀芳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秀芳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


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2022年,浙江杭州拱墅一小区发生因保姆失职导致女童坠亡事故。(点击蓝字回顾→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从8楼坠亡!监控记录揪心一幕……谁该为此担责?


2022年6月14日晚8时05分许,保姆吴秀芳带着陈先生21个月大的女儿,一起乘电梯从3楼下到1楼。随后,吴秀芳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当她回头时才发现孩子没跟出来,电梯门已关闭。


▲事发时电梯监控画面


此后,陈先生接到了吴秀芳的电话,知道孩子不见了。他急忙出去寻找,其间吴秀芳说法前后不一,陈先生不再信任对方,他开始在整栋楼一层一层地找。最终,他发现女儿倒在2楼窗户往外伸出的平台上,抱出来后没能救活。


陈先生获取了事发时的电梯监控录像,视频中,孩子被保姆遗留在电梯里后哭喊不止。晚8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孩子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不久后,孩子从8楼窗口坠至2楼平台,不幸身亡。当陈先生发现女儿时,离孩子坠楼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


事后,陈先生及其家人质疑保姆以下几点:孩子本在家楼下玩耍,保姆却要带孩子出去玩;保姆出电梯时玩手机,没有带着孩子一同出来;电梯在1楼停留的30多秒和孩子到达8楼后,保姆没有采取施救措施;孩子独自留在电梯8分钟后,保姆才给家属打电话,期间还撒谎。


2022年6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立案告知书


2023年4月18日,该案在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吴秀芳提起公诉。经过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点击蓝字回顾→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开庭,保姆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儿高坠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构成自首等提出异议。被告人吴秀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秀芳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家属称不接受判决结果


事发至今,陈先生称自己的妻子患上了重度抑郁,目前仍在接受治疗。陈先生坦言,一家人一直没能从孩子去世的痛苦中走出。据澎湃新闻消息,坠亡女童父亲陈先生表示,对于此判决结果不能接受,将选择(申请)抗诉。


据了解,案发时是吴秀芳到被害人家工作第七天,此前家政公司提供的简历称吴秀芳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陈先生称,“当时因为保姆有证,我们才放心把孩子交给她带,后来知道这个‘证书’花钱可以买到,刑事诉讼结束后,我们将会起诉追究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推荐保姆的家政公司的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意愿,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是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且行为上必须存在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后果的可能性。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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