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已经制定了惩戒措施,但力度太小了,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不能震慑此类行为
其中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可执行行政拘留。”
如今的社会和过去不同了十四周岁以上的孩子,心智很成熟了,为什么要给本性就是坏的人多一次机会呢,这不是多给他一次伤害他人的机会,建议可以降低年龄的标准,10岁以上14岁以下减轻处罚,14岁以上-18岁以上增加处罚措施,例如记录档案之类的,如果不让其意识到严重性很可能再犯,而且会变本加厉
另外建议,草案中专门增加反对校园霸凌一条,一次校园霸凌就有可能给一个孩子造成终生的伤害,一定要零容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