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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头上浇奶茶、绑天桥示众”?蜜雪冰城冲上热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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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0-12 , 来自:江苏省0==

蜜雪冰城作为茶饮界的“显眼包”

可以说是热搜上的“常驻嘉宾”

近日,某门店的一则偷餐警告

又将蜜雪冰城送上了热搜


偷餐者要被绑天桥示众?
回应:被偷得没办法,没实行过


近日

蜜雪冰城某门店发布的一则偷餐警告

称偷餐者要被

“绑到天桥上示众8小时”

“头上浇十桶奶茶”

偷餐视频还会被发布到网上

随后

话题#蜜雪冰城称将偷餐者绑天桥示众8小时#

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有媒体向涉事门店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对方表示:好多人偷餐,抓都抓不住,“看监控、报警,还是不管用” “我们是被偷得没办法了,有的人偷餐偷得很恐怖,警告写得严重一点吓唬吓唬他们”。

对于是否实行过告示上的惩罚措施,对方表示“没有实行过,要是实行了就犯法了”。

10月8日上午,蜜雪冰城总店客服表示,暂时还没有收到该事件相关通知,目前已经对该情况进行了登记,之后会同步到相关工作人员处进行处理。

外卖餐食频频被偷

任哪家店都会愤怒不已

那么,涉事门店出于无奈

亮出惊人的“偷餐警告”是否合理?

警告中的“绑天桥示众”“浇奶茶”

“偷餐视频发上网”行为本身

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1)蜜雪冰城通过文字形式对偷盗者进行威慑和恐吓是否违法?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陈雅茹律师分析,从法律角度,“绑天桥示众”等言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因其针对对象也并不是广大消费者,而是“偷餐者”,且没有具体的实施。

但综合本次事件的影响,可能存在扰乱治安的疑虑,因本次事件在网络上传播广泛,可能存在有心人肆意引导,对当地公安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2)“绑天桥示众”“浇奶茶”“将偷餐视频发到网上”分别涉嫌何种违法行为?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陈雅茹律师认为若蜜雪冰城真的实施了“绑天桥示众”“浇奶茶”“将偷餐视频发到网上”的行为,则均属于违法行为

“绑天桥示众”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浇奶茶”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将偷餐视频发到网上”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对偷餐行为的法定惩罚是怎样的?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陈雅茹律师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适用,单次“偷餐”行为无法构成盗窃罪,属于治安案件。偷外卖属于盗窃行为,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

但是,若有证据证明两年内盗窃行为超过三次,就涉嫌盗窃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商家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偷餐事件,维护自身权益?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陈雅茹律师提醒,商家应当在发现偷餐行为时,第一时间进行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对“多次盗窃”进行了界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上下滑动查看↑↓)

偷外卖着实让人不齿

商家想要遏制偷盗行为

可以在管理流程上多下功夫

也可以积极与警方联动

即便说气话,也不要丢掉法治意识!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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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秋萍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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