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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居住区绿化怎样修剪才规范?一篇文章讲清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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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0:56 , 来自:江苏省0==
在苏州的粉墙黛瓦之间
居住区的绿意总是格外动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树木在自然生长下的愈发葱茏也可能产生
影响居住采光通风等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科学合理的修剪
在保护绿化生态的同时
能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风险
眼下,正值“冬剪”的黄金时节



      “冬剪”,即冬季修剪。在树木的休眠期修剪,一般于12月至次年2月修剪,主要以整形为主。落叶树宜在秋落叶后至次年春萌芽前进行;常绿树则宜在秋冬季新梢停止生长到次年春梢萌发前进行。此时树木生长活动趋缓,修剪造成的养分损失最小,伤口也更易愈合,有利于积蓄养分,待春暖时节萌发新枝、焕发生机。
      “夏剪”,即夏季修剪。一般在4月至10月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常绿树的夏季修剪宜在初夏时进行;部分易伤流乔灌木修剪应避开该树木伤流期;早春开花灌木于花后修剪。
      特殊时期修剪。因特殊景观需求进行花期控制修剪,如重要节庆、活动;因不可抗力原因进行的抢救性修剪,如台风、暴雨、大雪等;树木栽植时的修剪。


对于居民区绿化修剪问题,苏州早已有明确的规范文件。2022年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会议修订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从城市管理层面,规定了绿化管理的基本原则。2023年苏州市园林局发布《苏州市居住区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苏州市居住区树木修剪指南》,为居住区树木养护修剪提供了具体技术指导。2019年昆山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乔灌木修剪的通知》,对小区乔灌木修剪的管理部门、申请流程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以上文件要求,居住区树木修剪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剪”的原则,确保绿化养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01.申请流程
      为适度平衡绿化与房屋安全、采光通风等需求,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树木进行回缩修剪(即较大幅度缩小树冠)时,应当按照下图流程申请:
      ①申请主体。通常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20%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
      ②方案拟订。业委会或物管会可在绿化管理部门、居住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绿化养护企业等拟订小区乔灌木修剪方案拟定修剪方案。方案需明确树木修剪理由、修剪方式、资金来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内容,修剪方案不得改变绿地性质,不得调整原有绿地率。
      ③征求意见。拟订的乔灌木修剪方案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④进行备案。公示期满无明确反对后,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区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乔灌木修剪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由所在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进行备案。
      ⑤方案公示。完成备案的乔灌木修剪方案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⑥实施验收。按相应程序确认施工单位,并在合适的季节进行实施,确保苗木成活率,同时接受辖区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验收。
      ⑦违规行为。未经许可的过度修剪或砍伐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擅自处理城市树木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02.违法行为
      绿色是城市的底色,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保障。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可取:
      ①个人或物业擅自进行修剪。
      ②未经许可审批的过度修剪或特殊保护树木的修剪、错误修剪、破坏性修剪、砍伐。
根据《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绿化修剪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03.修剪程序
      常规修剪由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直接实施。常规修剪不能解决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居住、通行安全的,可对树木进行回缩修剪,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拟订回缩修剪方案,按照《民法典》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征求业主意见后适时组织回缩修剪。具体修剪程序如下图所示:



04.不同树形修剪技术要点
(1)倒卵形树木修剪:常见的有香樟、榔榆、女贞、栾树、无患子、乌桕、冬青、刺槐等。


(2)卵圆形树木修剪:常见的有银杏(老年期)、广玉兰、白玉兰、枫香、悬铃木、梧桐、杜英、杂交马褂木等。


(3)伞形树木修剪:常见的有榉树、重阳木、朴树、合欢、高杆桂花、枫杨、鸡爪槭、榆树、东京樱花等。


(4)圆锥形树木修剪:常见的有银杏(中壮年期)、水杉、雪松、池杉、落羽杉、日本柳杉等。


(5)垂枝形树木修剪:常见的有柳树、龙爪槐等。



05.不同修剪方式对比
      根据修剪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常规修剪和回缩修剪。
      常规修剪是树木日常养护的一种措施,一般只剪除树木枯枝、过密枝、交叉枝、病虫枝、下垂枝、徒长枝、萌蘖枝,基本不影响树木整体冠形及原有高度。
      回缩修剪是一种限制树木生长的的措施,在保留树木基本骨架的前提下,对树木骨干枝进行较高强度的截断。
      在选择修剪方式时,应遵循“能通过常规修剪消除影响的,不采取回缩修剪”






06.修剪时间
      不同的乔灌木,应当按照以下推荐时间,进行修剪工作: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现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标明绿地率的平面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影响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因树木生长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等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帖被昆山市物协在2025-12-10 10: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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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2:46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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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7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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