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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在现代生活中,安静宜居的环境
是人们居住的基本需求
可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
面对邻里噪声纠纷
“以噪制噪”是否可行?
噪声未超标但造成损害,算不算侵权?
以下案例告诉你答案↓
王某认为楼上张某家洗漱、瓶盖掉落、使用马桶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响影响了自己休息,即便张某已通过主动更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尽力降噪,但王某仍不满足,要求张某晚10时后不得使用马桶。双方矛盾无法化解,于是王某使用“震楼器”、共振音响等设备故意制造噪音反击。张某报警调解无果,被迫搬离后将房屋出租,但租客同样不堪其扰相继退租,导致房屋长期空置。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租房损失及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相邻关系人应承担适度容忍义务,对于正常生活产生的合理声响应予容忍。王某使用“震楼器”故意制造噪音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容忍限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相应损失。
“震楼器”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通过撞击、共振制造噪音的设备,严重侵害他人居住安宁。此类所谓的“私力救济”方式并非合法维权途径,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邻里纠纷,反而会使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人,最终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遭遇楼上噪音,应选择合法维权途径:先友好沟通,无果后向物业、社区、派出所申请调解制止;仍无效果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申请诉前禁止令更为快捷,能及时制止侵权,促成双方和解。
赵某与周某是邻居。赵某装修安装中央空调时,将体积较大的外机装在两家次卧窗户间的公共平台,紧贴周某家外墙,且并非开发商规划的外机预留位。周某多次就空调噪音提出异议,经社区、物业协调后,赵某虽加装了隔音板与隔音棉,但降噪效果不佳。周某诉至法院。赵某辩称,安装空调外机时,周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应视为已同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在公共平台安装空调外机,设备运行噪声超标,严重影响周某正常起居,判决赵某限期拆除空调外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在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内,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本案中,经现场检测,赵某家空调外机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已对邻居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与方式是否合理,不能仅以“对方未反对”来判断,应结合规划设计要求、是否超出正常容忍限度、是否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等客观因素综合认定。一旦噪声超出法定标准,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时,受侵害一方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李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每天从8时到22时定时用喇叭紧贴墙壁循环播放恐怖录音。相隔两层的邻居崔某在家中也可清晰听见,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崔某家中的噪声值为36分贝,未超过居民区昼间55分贝的排放标准。根据当时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崔某以李某故意制造噪声干扰生活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法院认为,禁止令的审查申请不应囿于是否超过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实际影响为标准。涉案噪音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家人的生活,因此裁定李某立即停止扰民行为。
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噪音超标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与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均明确规定,噪声污染包括“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即使噪音分贝未超标,只要行为人故意、持续地制造干扰性声音,且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安宁,同样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噪声侵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
噪音扰民“屡教不改”
最高可拘留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噪声污染,守护居住安宁
若遇到噪音困扰
可先沟通协商、寻求社区与物业调解
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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