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读研期间因需要实习经历,在校内论坛发现某国驻华使馆发布招聘信息。投送简历后,甲以某国驻华使馆外交官身份对金某进行了面试。“入职”后金某按照甲的要求,在互联网查询经济类公开数据,并撰写调研报告,按次收取现金报酬。毕业工作后,金某一直与甲保持“合作”,但对方将合作方向转向政治、能源等领域。金某对甲的身份逐渐产生怀疑,遂主动疏离,停止合作往来。
国家安全机关同时也注意到甲的行为,掌握了其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身份。鉴于金某在不知晓对方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身份情况下为其工作,且金某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机关对金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广大学子在面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所谓“学术交流”“合作邀约”“高薪兼职”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和头脑清醒,认清间谍“圈套”,切莫因小失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