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在案证据未显示老周持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老周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区域承包合同》属于内部约定。
结合案件事实来看,老周与小陶均以涉事快递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快递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理赔问题,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对承保车辆的车架号或者电机号进行了约定,但在案证据未显示案涉车辆的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者电机号信息,无法证明案涉车辆属于涉案保单列明的承保范围。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25.7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