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使更多的新市民融入昆山、落户昆山,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综合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
                            
                            
                                
                            
                            
                                意见反馈渠道: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unshanhzk@163.com;
                            
                            
                                2.通过电话方式:0512-57703382。
                            
                            
                                
                            
                            
                                昆山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4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4〕17号)及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政规〔2023〕3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市外户口迁入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购房落户,全面执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规〔2024〕3号)。
                            
                            
                                (二)租赁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
                            
                            
                                4.有效《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昆山市);
                            
                            
                                5.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6.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
                            
                            
                                7.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二、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仍参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昆山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