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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知识产权宣传周③丨造谣某知名企业引流带货?判赔260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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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4-28 , 来自:江苏省0==

2026年4月26日

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0日至26日

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今年的主题为

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其中3起案例聚焦大众广泛关注的

网络暴力治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市场公平竞争等关键问题

一起来看↓

Part 01

严惩“网络黑嘴”商业诋毁
明确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边界




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公司),以及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

胖某公司、于某某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侵害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信*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同时,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构成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温某某出借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

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胖某公司、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2

翻新驰名商标的产品再销售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某技术公司注册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及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周某等人低价收购二手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多人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翻新行为,并贴上华为品牌标签以新设备名义进行销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冒“华为”交换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对于周某等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获利巨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某技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本案中,周某等人未经某技术公司许可,翻新二手产品后,贴附与某技术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商业标识,并作为新设备进行销售,侵害了某技术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各被告有计划、有组织分工合作,形成完整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高,其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对各被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3

爬取知名电商平台数据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




原告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与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运营某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商服务,平台上存储了大量的商品数据,包括商品名、商品图片、价格、优惠信息等。两家公司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约定合法持有上述商品数据,并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行为。

被告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比价服务,该公司及其他被告,突破淘某、天某两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多种反爬取保护措施,获取了部分商品数据,并在自有网站/平台上有偿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原告电商平台的风控机制,以模拟普通用户需求的方式大量爬取涉案商品数据,对平台的安保风控机制造成妨碍,还侵犯了部分普通消费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竞争。各被告开发的“价格监测”“市场分析”等数据产品或服务,存在不准确的低质量数据,也为部分企业用户进行不合理控价提供便利,必然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最终阻碍数据市场的良性发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数据使用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各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消除影响。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

既是创新者的“护身符”

也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让我们携手同行

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

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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