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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好消息:苏州住房保障新规8月10日起施行!坏消息:不含昆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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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7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重磅消息
苏州发布住房保障新规!
三个文件征求意见

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划重点:
1、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区户籍并满5年,且在申请所在区的户籍满2年。因结婚户口迁移、未成年人户口迁移,不受满5年或满2年的时间限制。

2、下列人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正在服兵役的子女;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与申请人夫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指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办理过法律认可的收养等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指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亲属关系。

3、因离婚造成住房困难的,离婚满二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4、在市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保障性住房和在申请前10年内已转让的房改房;

(四)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以及已经退租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征(搬)迁的住房

5、三份文件均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以下为文件原文——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

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情况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苏州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开展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时,户籍人口情况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的认定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户籍登记信息核查支持;民政部门负责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核查支持。

第四条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区户籍并满5年,且在申请所在区的户籍满2年。

没有市区户籍的家庭成员,不计算为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口数,也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数。

第五条 户籍满5年或满2年,指户口迁入时间到正式申请时满5年或满2年。

因结婚户口迁移、未成年人户口迁移,不受满5年或满2年的时间限制。

第六条 户籍情况的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家庭成员迁入现户籍的时间;原是外地户口的,重点审查迁入市区的时间。

第七条 应当核对户口簿主页与各插页的户口编号,编号不一致的必须说明理由,出具证明。

第八条 下列人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正在服兵役的子女;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与申请人夫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九条 “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指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办理过法律认可的收养等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指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亲属关系。

第十条 确认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的人员,应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申请时,需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有婚姻关系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已在市区范围内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住房保障的,不得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 因离婚造成住房困难的,离婚满二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 单亲家庭的,应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有抚养子女或赡养父母的权益。

第十 父母离异后的子女抚养权,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为准;

抚养权未明的或子女已成年的,家庭成员以户籍关系为准。

第十六条 结婚后户口未迁移的,必先迁移后申请,如原为市区户籍,可不受5年和2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在市区内户口迁移的,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维持户籍现状。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可以父母名义申请,也可以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但申请后,不得再变更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人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如对本规定的认定办法有异议的,对现行的住房保障办法有异议的,暂不受理其申请;对已受理的暂停对其进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

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苏州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开展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时,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保障性住房和在申请前10年内已转让的房改房;

(四)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以及已经退租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征(搬)迁的住房;

本条所称5年、10年内,是指自情况发生之日至正式申请登记之日,未满5年、10年。

第五条 本规定第条所列情形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有多处住房的,合并计算面积。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论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名下的第条所列的住房,都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七条 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不论房屋产权何时转移,申请住房保障时全部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八条 个人在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时,在单位领取过房改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可不算房改房,按一般私有住房处理。

第九条 “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直系亲属之间有财产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现住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应该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如直系亲属参与分摊人均住房面积,则直系亲属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全部住房都应该计算面积。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不仅包括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的亲属。

“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指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办理过法律认可的收养等关系。

第十二条 通过征(搬)迁取得房屋的,以取得房屋的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未取得房屋的,按补偿协议或征补决定中明确的原被征(搬)迁房屋的面积计入。

第十 阁楼算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计算。

车库不算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违章搭建的房屋,应该拆除。在未拆除前应该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十 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屋权属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住房面积。

对房屋所有权需要转移的,待办理好转移手续后再处理。第十 无住房而承租他人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提供无住房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承租或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按“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处理,应该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 承租或借住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非直系亲属)住房的,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应出具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 承租他人住房的,应出具已承租他人住房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等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 承租(住)单位房屋居住,但无房产证、租赁证的,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以产权单位出具的退房材料为准。

二十 承租(住)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集体户口、几个单身合住一间)的,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产权单位应出具材料,并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 承租(住)部队的军产房的,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时须提供申请家庭与部队后勤管理部门签订的退房协议,协议须明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后退出原承租的部队军产房,协议须随申请材料存档。

第二十 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一般住宅按1.2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混合结构多层住宅按1.38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二十 承租公有住房的,以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租赁证上记载的合计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无合用面积、合计面积的,以独用面积为准。

第二十 住房是共有产权的,按份共有的按份额折算相关人所占住房面积;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数平均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 申请家庭成员有房屋共同居住权或可继承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该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第二十四条的方式计算,或待办理继承手续后再处理。

第二十 对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经营性非居住房屋,有资产收益的,资产收益计入家庭收入;无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难以确认的,按普通住房面积的2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 对已实际购买房屋,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或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 夫妻双方离婚后,已将原共有房屋变更至非申请家庭的另一方、子女名下,则该房屋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成员离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的约定计算。若明确离婚后双方共同使用或各占一半使用权的,按住房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第二十 一年内先买房后卖房(非同一套)或先卖房后买房的,可不合并计算现住房面积,以住房面积较大的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十 申请家庭申请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赁证明等家庭住房材料,检查原件、留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 对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中地址上、户口簿现住地址上及原迁入地址上的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且上述地址在苏州市区的,申请人须提供材料,说明该地址上住房与申请家庭的关系,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 在市区内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 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已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手续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但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已认定的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总面积,除以已认定的申请家庭人口数。

第三十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申请家庭如对本规定的认定办法有异议的,对现行的住房保障办法有异议的,暂不受理其申请;对已受理的暂停对其进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

第三十 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三十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测算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租赁补贴标准的测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放租赁补贴,是为了提高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的能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实现租赁补贴标准与其他保障方式受益水平均衡化,发放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合理测算,科学制定。

第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的测算。

(一)在综合考虑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家庭人口规模情况以及其他影响租赁补贴数值的因素后,进行综合测算。

(二)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与租赁补贴标准统一按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三)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确认,并适时调整公布。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二)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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