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侯鹏(化名)驾驶的货车与林杰(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等候信号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鹏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侯鹏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侯鹏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后续赔付处理后,便没有再跟进事故的后续情况。时隔多月,侯鹏以及保险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事故发生后,林杰自行将车辆运往外地进行维修。由于修车时间达11天,导致其无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将侯鹏及保险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维修期间产生的“停工损失”,即误工费、交通损失费共计6270元。
保险公司辩称,侯鹏所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仅对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林杰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诉请,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侯鹏自行承担“停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