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避雷!
昆山这商家太过分了
免费的拍照活动
却被一步步诱导充值三万余元
昆山一位七旬老人
就这么稀里糊涂成了“合伙人”
等回过神来,钱却要不回来了
这可如何是好
刚刚,昆山法院判了!


近日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老年顾客被诱导
“投资入伙”美发店的合同纠纷
2024年6月某天,黄女士去了常去的某美发店理发,得知可带家属免费拍照,便告知婆婆李奶奶。第二天,年近70岁的李奶奶带着小孙子一起到店,工作人员热情招待,为其化妆拍照。
事情发展到这里
画风都还正常
接下来,想必大家也都猜到
要发生什么了吧
没错,套路来了!


在等待洗照片的间隙,工作人员将李奶奶带到店内二楼,称要领照片需先充值,充值款项可以在店内消费,李奶奶觉得已经接受了相应服务,不好拒绝,便通过微信充值了8000元。
随后,工作人员出一份纸质合同,李奶奶认为自己既已交费充值,签订合同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加之其年纪大,看不清楚,店员要求李奶奶按合同约定向店里投资,原来,这并非店员诱导签字时声称的 “充值凭据”,而是一份《合作协议书》, 根据其中条款,乙方(李奶奶)需向甲方(美发店),支付合作费用 51000 元,甲方赠送乙方 5000 元现金券。可自用或介绍亲友消费后提现,乙方介绍顾客来店消费后可享有分红 ,店员称若配合履行合同,现在活动价直减 20000 元 只需支付 31000 元即可,几天后还可以返现 5000 元,如果不配合交钱将面临法律风险。
在店员的言语诱导下,李奶奶又分四次刷卡补充支付了 23000 元。随后的半个月里李奶奶一直没有收到返现,担心上当受骗,李奶奶把合同签订的事告诉了儿媳黄女士。
真是太坑了!
免费拍照变预充值就够无语了
套路还一个接一个
竟然忽悠七旬老人
莫名其妙签下了投资协议书
黄女士多次与美发店
沟通退款未果后
在今年2月
在黄女士帮助下李奶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合作协议书》的效力:
李奶奶与美发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美发店未在该协议书中签字,加盖的印章也并非其公章,故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书》成立但未生效,对李奶奶并未产生约束力。
关于支付款项的性质:
首先,李奶奶向美发店支付了31000元,但根据李奶奶陈述,其仅在支付第一笔8000元时有预消费充值的真实意思,后续付款行为系在被诱导下完成,并不清楚款项性质。
其次,美发店作为上述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就条款内容向李奶奶进行提示说明。本案中美发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按照一般消费者理解,美发店营业的主要内容为提供生活美发,结合李奶奶年龄、日常消费水平及无美发消费史等情况,其预消费储值31000元不符合消费常理。
综上所述
法院认定李奶奶对案涉《合作协议书》
的签订及相应付款行为
存在重大误解
故准许其关于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李奶奶向美发店支付的多笔款项中
其中第一笔8000元
双方均认可为预消费储值,故予以确认
对于后续付款23000元
合同撤销后理应返还
美发店向李奶奶交付的礼品应视为赠与
在已完成交付的情况下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被告美发店返还李奶奶23000元
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致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
经营者以免费服务为饵
利用老年人
信息辨别能力弱、维权意识低的特点
通过话术诱导、胁迫签订
所谓的“合作协议”
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
与公平交易权的严重侵害
当事人作为年近70岁
且无美发消费史的老年人
在商家刻意混淆下
误将投资协议当作消费凭证
构成“重大误解”
符合合同撤销要件
在此提醒消费者
预付款消费存在较高风险
凡涉及签合同、大额支付等
务必要求经营者逐项说明条款
留存沟通证据
对“投资、入股、分成”等
非消费表述保持高度警觉
切勿在未看清、未理解的情况下签字
最后也提醒广大商家
诚信是立足之本
靠套路敛财终将失去口碑
对于这一事件
你们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