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陕西一金店20公斤首饰被洪水冲走
消息传开后,不少人上街捡黄金
有的甚至拿着金属探测仪“寻金”
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7月25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突遭暴雨袭击,县城北洛河水势上涨迅猛,洪水涌入街道,多家商铺进水。其中一家位于碧桂园翡翠公馆门口的老凤祥金店遭受了沉重打击,店内近20公斤金银首饰被冲走。目前,小部分饰品被找回。
据媒体报道,7月26日,店方工作人员表示,店内近20公斤金银首饰被冲走,价值上千万元,很多都被冲到河坝里,有的在路边被人捡走了。洪水退去后,还有人带着金属探测仪在金店附近捡首饰。
金店负责人称,“确实损失太大了,希望捡到金子的人能够归还,我们也愿意用成本价一半来收购。”
26日晚,当地相关部门关注到老凤祥金店金银首饰被洪水冲走一事,高度重视。经初步了解,该金店被冲走的首饰价值上千万元。目前,已安排市场监管局介入,了解财物受损情况。另外,已协调县公安局介入调查,通过走访排查、调取监控、查看目击者拍摄的图片、视频,尽可能地锁定捡拾人员,劝导他们归还,拒不归还者,将依法追讨。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有不少网友对店家的遭遇表示同情
希望居民捡到后能够归还
也有不少人对部分居民
捡拾首饰的行为感到气愤
还有网友无奈表示“只能凭自觉”
那么,此次事件中
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
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
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表示,金店未丧失所有权,拾得者无法主张无主物先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丧失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抛弃、转让、灭失等。本案中,金饰因洪水被冲走,金店并未放弃所有权,已通过媒体、警方等多种渠道寻求返还,仅暂时失去对金饰的占有,故所有权未丧失。
无主物先占的构成要件为“无主物”(无所有人或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冲走的金饰属于金店的遗失物(非无主物),不符合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因此,拾得者无法通过先占取得金饰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将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在当地政府、警方公开劝告后如仍不交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尤金堂律师表示,若经警方公开劝告后仍拒不交出拾得的金饰,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侵占。
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能否成为拾得者免除部分责任的依据?
尤金堂指出,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无法免除拾得者部分责任。拾得者的返还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但若拾得者已占有金饰,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关,无法以不可抗力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