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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金店20公斤首饰被洪水冲走,捡到不还“刑”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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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7:28 , 来自:江苏省0==

近日

陕西一金店20公斤首饰被洪水冲走

消息传开后,不少人上街捡黄金

有的甚至拿着金属探测仪“寻金”

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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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突遭暴雨袭击,县城北洛河水势上涨迅猛,洪水涌入街道,多家商铺进水。其中一家位于碧桂园翡翠公馆门口的老凤祥金店遭受了沉重打击,店内近20公斤金银首饰被冲走。目前,小部分饰品被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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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7月26日,店方工作人员表示,店内近20公斤金银首饰被冲走,价值上千万元,很多都被冲到河坝里,有的在路边被人捡走了。洪水退去后,还有人带着金属探测仪在金店附近捡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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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负责人称,“确实损失太大了,希望捡到金子的人能够归还,我们也愿意用成本价一半来收购。”

26日晚,当地相关部门关注到老凤祥金店金银首饰被洪水冲走一事,高度重视。经初步了解,该金店被冲走的首饰价值上千万元。目前,已安排市场监管局介入,了解财物受损情况。另外,已协调县公安局介入调查,通过走访排查、调取监控、查看目击者拍摄的图片、视频,尽可能地锁定捡拾人员,劝导他们归还,拒不归还者,将依法追讨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有不少网友对店家的遭遇表示同情

希望居民捡到后能够归还

也有不少人对部分居民

捡拾首饰的行为感到气愤

还有网友无奈表示“只能凭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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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次事件中

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

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

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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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表示,金店未丧失所有权,拾得者无法主张无主物先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丧失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抛弃、转让、灭失等。本案中,金饰因洪水被冲走,金店并未放弃所有权,已通过媒体、警方等多种渠道寻求返还,仅暂时失去对金饰的占有,故所有权未丧失。

无主物先占的构成要件为“无主物”(无所有人或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冲走的金饰属于金店的遗失物(非无主物),不符合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因此,拾得者无法通过先占取得金饰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将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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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政府、警方公开劝告后如仍不交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尤金堂律师表示,若经警方公开劝告后仍拒不交出拾得的金饰,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侵占

  • 民事责任方面,金店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财物,若因拒不归还导致财物损坏或灭失,拾得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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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能否成为拾得者免除部分责任的依据?





尤金堂指出,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无法免除拾得者部分责任。拾得者的返还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但若拾得者已占有金饰,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关,无法以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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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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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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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9:04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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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在线恐怖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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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8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融了,是不是就不知道是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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