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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员工工作被AI替代,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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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被AI替代了

员工就能因此被解雇吗?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一起

AI替代岗位引发的劳动纠纷仲裁案件

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数据采集员,负责传统人工地图数据采集业务。2024年初,该科技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与技术发展,决定进行业务转型,将传统人工采集业务全面转向由AI技术主导的自动化数据采集,并因此撤销了刘某所在的导航产品部门及对应岗位。2024年12月26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用人单位因引入AI技术而撤销岗位

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


仲裁委员会评析指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七十九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等。这些情形的共同本质在于其“不可抗性”“不可预知性”,即超出了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某科技公司引入AI技术,完全出于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范畴,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这种基于正常商业判断的转型升级,虽然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具备“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特征。公司以岗位被AI替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正常的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值得关注的是

随着人工智能加速渗透

“AI员工”不断涌现

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并非孤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披露一起类似案例


魏某原为某公司的市场部平面设计师。2023年3月,某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平面设计师岗位,变更为全案设计师,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由midjourney、PixsoAIPixsoAI等人工智能取代。魏某与某公司未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后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向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魏某认为,某公司自身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万余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中,曾对“客观情况”作出解释,即“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而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该等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关于“客观情况”的解释,且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某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并取消魏某岗位的行为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及正当性。某公司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属于一般商业风险,不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用人单位通过技术升级优化业务流程已成为普遍趋势。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技术替代引发的岗位调整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决策的范畴,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技能培训、内部岗位调剂等途径妥善安置受影响劳动者。如确需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简单套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解除事由。用人单位在享受技术红利时,应当同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规范用工管理实现技术应用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最终推动科技发展与劳动关系的和谐共进。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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