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原为某公司的市场部平面设计师。2023年3月,某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平面设计师岗位,变更为全案设计师,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由midjourney、PixsoAIPixsoAI等人工智能取代。魏某与某公司未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后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向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魏某认为,某公司自身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万余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中,曾对“客观情况”作出解释,即“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而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该等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关于“客观情况”的解释,且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某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并取消魏某岗位的行为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及正当性。某公司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属于一般商业风险,不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