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法院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核定,因王某身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2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37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