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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知识产权宣传周②丨关于图书,如此行为不可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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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4-28 , 来自:江苏省0==

法护知产

共沐书香


2026年4月23日

是第31个世界读书日

恰逢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这一天,既是阅读的节日

也是我们重新审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契机

这些与图书相关的法律知识

你都知道吗?

01.




小刘在书店买了一本游记图书,这本游记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张某。小刘阅读这本游记后,觉得书中的内容非常有趣,便擅自将书中的内容发布到旅游网站,小刘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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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权。小刘购买这本书籍后,享有这本书的所有权,但这本书的著作权并不会因此属于小刘,这本书的著作权仍只归属作者享有。小刘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图书内容进行复制传播,构成对图书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小王在网上下载大量电子书多次转卖牟利十多万元,这种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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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小王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售盗版电子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那么他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03.




老赵自己写了本书,他可以自己印刷书籍进行售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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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法条链接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世界读书日

我们不仅享受阅读的乐趣

更要关注知识产权

保护创作者的智慧结晶

让阅读更有价值,让创作更受尊重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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