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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公开征求意见!水法(修订草案)面向全社会征集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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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前天 16:24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第十九条只讲发布公开,未强调统一监测、数据汇交。这样容易重复建设、数据不一致。建议修改一下:国家加强水文站网建设、管理和保护。guo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国水文监测网络,实行统一监测、统一数据汇交、统一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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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前天 16:27 , 来自:江苏省0==
我觉得第20条还不够严谨,建议这么改: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这样就不会让规划随意修改、为项目让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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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昆山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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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昨天 10:18 , 来自:江苏省0==
其实有很多项目都是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所以我觉得第二十一条要明确未批先建的强制约束,建议在后面增加一句:未取得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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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fifif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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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昨天 10:21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保护修复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中的“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前面加上“优先”两字,这样表述更刚性,更能突出 “基本生态用水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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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馋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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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昨天 10:24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26条,都在讲补救、治理,但是丝毫没有明确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这样是不行的,可以修改一下: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造成江河、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源枯竭、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和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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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欧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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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昨天 10:27 , 来自:江苏省0==
第三十条后面说“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这样的表述使得监管责任变弱,应该明确限期达标、未落实考核。建议修改成“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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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一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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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昨天 13:39 , 来自:江苏省0==
我觉得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力度不足,在水源地周边仍有排污、养殖、旅游开发,威胁饮水安全的可能,建议这么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各类污染水源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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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昨天 13:41 , 来自:江苏省0==
第三十八条的问题在于只提总量 + 水位控制,未明确管控措施与超载约束,实际情况是地下水超采区照样批井、照样取水,管控无抓手 建议草案改为:国家对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地下水超载地区严格限制新增取水,逐步压减开采量。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的制定、下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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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dj嗨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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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昨天 13:45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40条说的蛮好的,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还是会有企业、个人擅自打井取水或者是超许可取水,所以可以把“禁止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加在本条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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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拉斯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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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昨天 13:49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52条说的不严谨,可以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面增加“管理范围应当统一设立界桩标识,向社会公开公告,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如果河道管理范围不立界、不公示,容易被村民、企业悄悄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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