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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23岁女子猝死,“免责声明”能否免责?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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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9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近年来

随着户外徒步热度升高

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

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

但户外徒步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一旦出现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23岁女子徒步活动中猝死

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行程介绍“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张女士转账支付139元的报名费参加了活动。该活动于当天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52人。

当天天气炎热,中途张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便独自原路返回随行有三名领队,但是没有安排人员随同。在下午三点左右,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其失联,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张女士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对此,旅行社提出抗辩

↓↓

旅行社认为


本次活动每个人只收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达到6130元,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不应该有过重的苛责

同时,旅行社认为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活动帖中有“免责声明”,写有“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安全第一,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应如实向组织者说明身体状况,如因参与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均自行承担”等字样。


“免责声明”

能否免除旅行社的责任?

这类活动中

参与者是否应该自担风险?

法院:


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针对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活动前的风险评估与警示,活动中的引导以及发生危险后的及时救助等各个环节。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动18点30分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

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旅行社一方承担30%的责任,向张女士的父母支付各类赔偿金577014.6元。











近年来,参与户外运动的人不只是以往的少部分爱好者,还有越来越多缺乏经验的普通人。法官提醒,旅行者对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义务,户外徒步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参与相关活动时,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除了户外活动参与者自身要做好准备,组织方的专业程度也很重要。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组织相关徒步活动并没有强制的持证要求,大多时候更看重领队的能力、经验和口碑。但徒步活动的安全,却很难靠信任来保证。

法官建议,组织户外徒步的旅行社,一定要强化风险评估,将安全置于首位。对于线路的选择,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地勘察,不应为了追求新奇刺激而盲目选择“野路线”,一旦擅闯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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