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活动前的风险评估与警示,活动中的引导以及发生危险后的及时救助等各个环节。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动18点30分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