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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取消订单后继续乘车,出了事故平台还担责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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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1:06 , 来自:江苏省0==

乘客取消网约车订单后继续乘车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平台以“订单终止”为由主张免责

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18时许,刘某通过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叫车公司)平台呼叫车辆,平台指派佘某驾驶新能源汽车接单,约定将刘某及其未满两个月的婴儿杨某送至其家所在地。

车辆行驶途中,平台要求预付车费,刘某因微信余额不足取消订单,后按原计划继续乘车。当日19时许,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刘某九级伤残、杨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佘某配偶康某名下,康某与某叫车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并交纳年度包干费;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人10万元)。刘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佘某、某保险公司及某叫车公司赔偿损失44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2万元,佘某赔付42万余元,某叫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叫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某叫车公司辩称


刘某取消订单后,系统已记录行程终止,佘某后续运输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佘某非平台登记司机,其擅自接单运营的风险不应由平台承担;刘某与佘某明知订单取消仍继续履约,相关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

从三方面明确平台不可免责


一是订单取消不导致运输合同终止。刘某取消订单系因预付车费客观限制,并非真实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原约定路线提供运输服务,佘某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符合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实质终止。

二是平台未尽审核监管义务,存在过错。案涉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平台收取年度包干费,与车主形成运营合作关系,却未严格审核实际驾驶人资质,对“人车不符”的运营行为未尽监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平台承运人责任不可转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即使订单形式上取消,只要乘客仍在平台指派车辆上接受运输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持续存在,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叫车公司免责主张不成立,判决维持其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全程出行安全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因订单形式上的取消、变更而免除。

本案中,乘客因支付限制取消订单,并未实质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平台指派路线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实质运输关系未终止。平台以“订单终止”为由规避责任,于法无据,亦违背公平原则。

此案判决明确平台责任边界,倒逼其强化对车辆、驾驶人的全流程审核监管,杜绝“人车不符”等违规情形,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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