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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刚买没多久
就被撞成“事故车”
除了维修费用之外
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2025年5月29日,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闫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
闫某车辆于2025年5月27日购置上牌,事故发生时距提车仅三日。事故发生后,该车辆已完成维修,承保保险公司已向闫某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24283元。
车辆维修费用虽已获赔偿,但闫某认为,其新车因事故导致价值下降,遂于2025年8月5日向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胡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胡某不服该判决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有着严格的适用限定
并非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
都应当赔偿该项损失
而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在下列两起案件中
车主关于“车辆贬值费”的诉求
就未获法院支持↓
张先生驾驶的轿车与廖女士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廖女士负全责。车辆经4S店维修后,外观与性能均恢复如初,但张先生认为,自己新购不久的车因事故成为“事故车”,二手车交易价值必然受损,遂将廖女士诉至法院,索要1万元贬值赔偿。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的车辆虽购买时间不长,但行驶里程已达6000余公里,不属于新车范畴;且事故仅造成右前门、右后门等外观损伤,未触及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属于典型的一般性损伤维修。法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车辆贬值损失应予支持的“特殊、极端情形”,且张先生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10月,唐某花费7.68万元购置一辆新车。同年11月,唐某驾驶该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维修费2170元。唐某认为,其车辆维修需进行车身切割,已成为“事故车”,存在贬值损失。经某二手车平台询价,车辆车况评分为95D,全国最高出价4.7万元。唐某就贬值损失与赵某某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19000元。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唐某的车辆确系新车,但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为2170元,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导致车辆主要结构或关键部件功能受损,不属于可以支持贬值损失的特殊情形。此外,唐某仅凭不具备法定评估资质的二手车平台询价结果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法院依法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当依法理性主张权利
车辆贬值损失仅在车辆严重毁损等
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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