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模式
  • 734阅读
  • 0回复

[法治宣传]普法“新”课堂⑭丨主播“被动违约”,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2372
昆币
35248 枚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59 , 来自:江苏省0==

近年来

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

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

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主播“被动违约”是否要赔违约金?

刚入职的主播辞职后

是否需要遵从竞业限制要求?

来看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3月,某传播公司与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3年合作期内,公司向陈某支付签约费并提供经纪服务,陈某每年需达到百万流水,且每个月均能达到有效直播25天、月总时长110小时的时长任务,否则需支付合同期内全部收入或最高单月收入的12倍或100万元违约金。

协议履行期间,传播公司并未提供专业经纪服务,未帮助提升陈某的直播质量,导致陈某直播收益降低,履约信心和能力不足,直播7个月后开始挂播、停播并退出公司所在公会,被公司抽取一半收益后实际直播收益6万余元。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要求陈某退还签约费13万元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合同履约条件不满时,没有理性沟通,而是擅自停播并退出公司所在公会,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签约费的取得条件,陈某也已经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取得直播收益,但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故陈某应退还签约费。但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实际对陈某的限制明显高于公司,陈某承担较大的履约风险,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入门及进阶指导、活动资源对接、视频编辑、大主播导量及引流服务等增加曝光度和知名度的经纪服务,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投入,并结合双方缔约地位强弱、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履行利益损失的客观性,兼顾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效果,酌定陈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陈某以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收益标准过高、原告提供的经纪服务有限主张“被动违约”,但该理由不能成为其擅自停播、退出公会、单方终止合同的合法依据,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判令其退还签约费,维护了合同严肃性及守约方权益。同时,法院秉持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公司实际投入与损失、双方缔约地位差异、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调整格式条款中的过高违约金,避免违约方承担超出过错范围的责任


案例二


2024年7月,某传媒公司与易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易某到某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劳务报酬按照基本工资加直播提成发放。此后,双方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约定易某不得将某公司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如终止协议,易某1年内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禁止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如有违反,某公司有权要求易某立刻停播,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易某入职以后,公司对其进行了直播话术等培训,两个月后,易某离职。后该公司发现易某在抖音注册新账号进行直播,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易某立即停止抖音平台的直播并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系某传媒公司一名刚签约的主播,某传媒公司对易某进行了直播培训及指导,该培训仅涉及一般直播行业信息,易某并不因此掌握某传媒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在未约定给予易某补偿前提下,要求易某承担违约金10万元,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免除某公司自身责任、排除另一方权利的情形。综上,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主张易某立即停止抖音平台的直播及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工单位在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时不能随意扩大范围,限制一般劳动者或者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是新业态就业群体,争议焦点为易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易某作为一名刚入职的主播,并非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亦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对其进行培训,掌握的是工作所需的一般知识和技巧。竞业限制条款在对易某未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限制其离职后长时间内的直播行为,对其生存、就业造成影响,该条款应属无效。


部分:尚法昆山


爆料有奖!关注昆山论坛抖音号,抖音搜索“昆山论坛”,或搜索抖音号:ksbbs
 
快速回复
限76 字节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