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算不用再为这笔说不清的旧账辗转难眠了”
近日
新疆某纺织公司负责人收到改判文书
结束了纠缠已久的糊涂账
原来……
2022年10月,昆山某机械公司将新疆某纺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0年2月,双方合同约定纺织公司向机械公司采购4台机器,总价120万元,纺织公司须在货品签收一周内付款72万元,剩余48万余元货款一年内分四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月,机械公司如约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纺织公司验收确认。然而,机械公司声称,纺织公司尚有16万余元货款未支付。诉讼期间,纺织公司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到庭。
2023年3月,法院判令纺织公司偿还全部所欠货款及利息。纺织公司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并提交124万余元转账凭证。对此,机械公司辩称,其中16万余元系支付双方其他买卖业务的款项。
再审法院查明,除上述120万元合同外,双方在2010年8月还有一份278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在2010年以前也存在业务往来。再审法院认为,纺织公司主张已还款的124万余元未明确全部系支付案涉合同的款项,于2024年7月驳回其再审申请。
“早年账目早已结清,后续设备采购货款我们悉数留存付款凭证,并无任何拖欠。”2024年10月,纺织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同步提交2005年至2015年间与机械公司的全部转账凭证。
承办检察官逐笔核对两家公司十年间的往来账目后确认,自2010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后,纺织公司于当年3月到次年4月间陆续向机械公司转账,其中指向案涉合同的有124万余元,包括4万余元运费、保险费。
机械公司始终坚称其中16万余元用于偿还过往欠款,但办案人员问询核实过程中,两家企业虽确认多年多批次贸易往来,机械公司却无法就16万余元欠款对应的交易品类、购销合同、货物明细出具任何佐证材料。
往来账目交叉、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是谁非?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全案事实,检察机关明确举证分配边界:纺织企业提交的转账凭证,从付款时段、资金数额上已足额覆盖案涉合同付款义务;机械公司主张16万余元为往期欠款,却不能举证债权事实客观存在,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5年1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5年4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今年3月,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机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条款清晰,明确付款节点和对应标的,每次付款时应备注款项用途并定期与交易方对账。”近日,在昆山市企检服务中心举办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上,检察官结合本案以案释法,提醒到访企业负责人从源头防范账目模糊引发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