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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寻常的包裹派送
竟成为一场无妄之灾?
快递员送货上门
却遭未拴绳的宠物犬袭击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你好,送快递。”“帮我放在门口就可以了。”2025年5月14日,快递员黄某到达指定地址配送包裹,致电收件人阮某,被告知将包裹放在门口即可。该收件地址为自带花园的别墅住宅,花园外装有一扇门,独栋住宅另有一扇门,黄某理解的“门口”为住宅的大门。
当黄某打开花园大门到达内门口时,阮某也恰好打开内门出来接收快递,其饲养的犬只随即从屋内窜出咬伤黄某左手。随后黄某报警处理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就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争议,黄某诉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阮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庭审中
双方围绕黄某进入花园的
行为性质展开辩论
黄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自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他认为,其在电话中明确告知,放在门口即可。黄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阮某家中花园,存在重大过失,这才导致阮某的犬只直接引发应激反应而咬伤黄某。其次,阮某此前已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履行了饲养人的基本义务,不存在过失。据此,阮某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阮某没有明确告知放置门口具体是指哪个门,外门还是内门。而根据他的工作经验,放置在院子外面的门口,容易发生包裹失窃事件,黄某将面临投诉、承担损失费等风险。综合考虑后,黄某决定将包裹配送至内门,确保万无一失。
这一争议表面是对
“门口”这一日常指令的理解分歧
实质是触及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时的
合理行为边界如何界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为履行投递职责、防止包裹遗失而进入院内,是履行其工作职责的合理行为。阮某饲养的宠物犬致使黄某受伤,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是因黄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阮某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阮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现实中
一些快递企业及收件方
往往强调“门到门”的便捷
却忽视了快递员在末端配送中
实际面临的人身风险与不确定环境
上门送快递被狗咬伤的事件
此前亦有发生
快递员送货上门被狗咬伤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8月15日,快递员梁某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某店送快递时,被店主黄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左腿,在医院就诊共花费2000余元。梁某找店主黄某协商赔偿事宜,黄某当场表示愿意赔偿狗咬人产生的损失,但对注射狂犬疫苗的金额不认可。双方协商未果,梁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送快递至黄某店内,根据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可知,店内的快递是放置在吧台边上,说明快递人员送快递至店内指定位置是经店主允许的。结合民警执法记录内容,黄某在陈述中多次表示愿意承担狗咬人的赔偿责任,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梁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黄某作为动物饲养人也是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狗咬伤梁某左腿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梁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200余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为凭,误工费、交通费梁某未能举证证明,但考虑到梁某的工作性质以及接种疫苗所花费的时间,法庭参照当地邮政业平均工资等酌定支持1600余元,营养费等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梁某共计3800余元。
送件前与收件人确认好送达时间与具体交接地点,避免产生歧义;
进入陌生环境时需提高警惕,观察有无宠物;
如遇未拴绳的宠物,保持距离,可要求宠物主人约束后再进入;
一旦发生意外,立即报警、就医并保留证据,找准责任主体,合理维权。
明确告知具体交接地点,避免因表述模糊(如“门口”“楼下”)引发误解、延误或纠纷;
如有宠物,主动告知快递员并提前管束好宠物,避免意外冲撞或咬伤他人。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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