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新能源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按照推定全损金额进行理赔是否具有合理性。
关于推定全损的认定,法院认为,推定全损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合理性原则。当保险标的在物质形态上虽未完全毁损,但其修复费用已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若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维修,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亦使保险合同补偿实际损失的功能落空。此时,被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主张赔偿。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系统技术高度集成、价值高度集中,其损害机理及维修成本结构与传统燃油车辆存在显著差异。与传统燃油车定损重点在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机械部件不同,新能源车的核心价值集中于动力电池、电机、电控这“三电”系统,电池总成的价值通常占整车的一半左右,是定损时需首要核查的对象。本案中,维修报价高达18万余元,远超6万余元的保险金额,车辆客观上已丧失修复价值,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
保险公司强调车辆仅底盘涉水,电池本身具有防水功能,故不应损坏。对此,法院认为,传统的外观定损方法无法反映新能源车的真实损失情况。燃油车涉水事故主要看发动机是否被淹损坏;新能源车则不能仅凭外观和底盘情况进行判断,即便外表没有破损,也需通过专业拆解检测电池的密封性、高压绝缘性等,隐性的电路故障亦应纳入定损范围。车辆损失程度的认定应以专业拆解检验的结论为准,而非简单依据外观或防水等级进行推定。
关于保险人同意拆解定损后又拒绝赔偿的行为性质,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车辆泡水后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并同意由维修机构拆解电池进行定损,其定损人员亦在场见证。保险人行使查勘权利、参与并同意拆解定损,已与投保人共同完成了初步的损失核定,该行为构成对损失事实的认可。保险人嗣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报废”“未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程序理由拒绝赔付,与其在先行为相悖,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案涉车辆维修费用远超保额,已无修复可能,一审判决认定构成推定全损,系平衡双方利益的裁量。
综上,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