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自2021年11月起入职深圳市丰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地点一直在广州市越秀区,工作内容及负责事项为销售。
2025年8月4日至8日,公司以杨某工作未达考核要求为由,要求杨某到深圳参加为期5天的脱岗培训,且明确不提供住宿费。杨某按时到深圳公司参加培训,但培训内容为每天自行观看3~4小时的网课,全程没有导师或相关人员提供实质性指导;剩余时间被要求每天抄写5遍60页的考核制度,并需额外撰写1000字的书面总结提交。且因公司不提供住宿费,杨某每天往返于广州与深圳之间,他认为此培训方式实际上是变相惩罚,且公司并未安排广州公司的其他员工进行“培训”。
2025年8月8日,公司以杨某培训考试得分未达要求为由,通知杨某在8月11日至8月15日期间继续到深圳公司参加第二期培训。杨某表示,公司两次给他的培训通知在格式、培训地点、培训导师及学习要求等方面完全一致,他在收到第二次培训通知后,明确向公司指出其内容的不合理,认为相关网课他在广州办公点也可以上,并强调机械抄写无助于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提升,但公司未作回应。
8月11日至15日,杨某未按公司要求到深圳进行培训,仍在原岗位打卡上下班。8月15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为杨某多次拒绝公司及领导安排,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认为其没有按公司安排参与第二期培训,且其明知培训期间没有出席或没有事先向导师请假属于旷工,按公司的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