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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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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叶赫那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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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1-31 , 来自:江苏省0==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小宋到某食品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止。后因小宋与某食品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小宋于2021年1月17日将钥匙交还某食品公司,之后未再到某食品公司处工作。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份未发放工资。2021年9月,小宋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4万余元。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对小宋请求予以支持。某食品公司则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某食品公司认为在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小宋于2020年12月26日就不再到公司上班,其公司以旷工为由于2021年1月17日向小宋依法送达了开除决定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小宋拒绝签字,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月17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某食品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小宋的劳动合同,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某食品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未经劳动者确认,不足以证明小宋旷工的事实。因此,某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合法程序,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劳动者旷工或者怠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惩戒。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事实依据,并尽到通知义务。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为依据,而要通过上班催告、旷工确认等措施,核实劳动者旷工的事实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解除违法,进而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需明确将旷工情形写入了规章制度。如:职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X日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2.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职工或向职工进行了公示;
3.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能够证明劳动者旷工的事实;
4.需核实劳动者是否履行了请假审批程序或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
5.制定的请假审批程序需具有合理性;
6.出现劳动者旷工或请假未返岗的情况,可及时发出返岗通知,保留旷工证据;
7.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及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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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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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01-31 , 来自:江苏省0==
这个案子跟我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很像。可以试着拯救一下,因为毕竟超过一年左右,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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