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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前脚充值,后脚撤店!法院:欺诈,退一赔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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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1-07 , 来自:江苏省0==

前脚跟你说得天花乱坠

忽悠你掏钱充值

后脚课还没上一堂

人家“撤摊儿”了!


认真一查才发现

忽悠客户充值时

商家已经完成了注销


细品!这样的“撤摊儿”

是不是摆明着欺负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预付费案件

商家招揽消费者充值时

已对自身的相关机构进行注销

约定的服务点

根本就无法提供后续服务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不能惯着!


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

判令其全额退费

同时三倍赔偿!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兰某与某体能中心签订合同,支付1万元购买了为期一年的线下体能训练课程。然而,合同签订后,体能中心一直没有开课,之后直接通知兰某无法在约定校区提供线下课程,兰某可申请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区上线下课或者网络上课。


兰某认为,体能中心单方面停止签约网点的线下课程不讲诚信,要求全额退款。但体能中心却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退款需扣除1000元手续费。此后,兰某了解到,体能中心在与其签合同时就已经注销,于是兰某将体能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兰某提供服务的是体能中心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兰某签订合同时就已注销,体能中心未告知兰某分公司已注销的事实,约定的服务地点在合同签订时也已无法为兰某提供体能训练。


法院认为,体能中心明知不能在合同约定场所为兰某提供线下训练课程,仍隐瞒该事实与兰某订立线下体能训练合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据此,法院判决体能中心退还兰某1万元,并三倍赔偿支付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庭后表示,生活中,消费者时常会在住所附近的商家进行储值消费,以求便捷和实惠。但有时却出现消费者储值没多久,商家就更换服务地点甚至撤店的“尴尬”情形。实践中,如果商家明知房租要到期并且不再续约,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要换址经营,而继续以原地址持续经营的意思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作出服务承诺,该行为即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为减少不必要麻烦,消费者储值时一定要理性消费。例如,储值前,充分考察商家的运营情况;储值时,问清楚商家房屋租赁期限,避免消费充值周期过长场所变更等情形;储值后,及时消费并时常留意商家店面经营情况等。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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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子2046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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