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针对53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逐项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5种情节的具体情形。
《基准》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消防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